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有哪些规定?


在探讨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规定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转继承和代位继承这两个概念。转继承指的是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原因尚未实际取得遗产就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应继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简单来说,就是本来有一个人可以继承遗产,但在遗产还没分到手的时候这个人去世了,那么他应得的那份遗产就由他自己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例如,老张去世后,他的儿子小张在遗产分割前也去世了,那么小张原本应继承老张的遗产份额,就会由小张的法定继承人(比如小张的子女、配偶等)来继承。而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举个例子,如果老王的儿子小王先于老王去世,那么当老王去世时,小王的子女(也就是老王的孙子女)可以代替小王继承老王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在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要先判断是否满足代位继承的条件,也就是是否存在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如果满足,那么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之后再看是否发生转继承,即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且未放弃继承。当这两种情况同时出现时,遗产的继承就会变得相对复杂。比如,甲去世后,其儿子乙在遗产分割前死亡,而乙先于甲去世的儿子丙(也就是甲的孙子)就可以代位继承乙应得的份额,然后因为乙在遗产分割前死亡,这部分份额又会发生转继承,由乙的法定继承人(除丙外还有可能包括乙的配偶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所以在实际处理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问题时,要严格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准确确定各个继承人的资格和应继承的份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