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处理一些和公证活动有关的民事案件,不太清楚《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具体内容,想知道这个规定里对这类案件审理的具体条款,比如公证机构责任认定、当事人权益保障等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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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是为正确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首先,明确了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要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其次,对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依照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再者,关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这里的过错认定,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是否尽到了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等。比如在一些案件中,如果公证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当事人身份、材料真实性等进行严格审查,导致错误公证,就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 最后,在诉讼程序方面,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以公证机构为被告,人民法院应按照侵权责任纠纷确定案由。这样的规定有助于明确诉讼主体和案件性质,保障当事人在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中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公证秩序和司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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