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时,村民的房屋该怎么获得赔偿?


农村拆迁时,村民房屋的赔偿涉及多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首先,赔偿的构成部分: - **房屋价值补偿**:这是对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损失的补偿,会根据房屋的结构、面积、建造年代等因素,由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金额。例如,砖混结构的房屋补偿通常会高于土坯房。法律依据方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 **搬迁安置补偿**: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用于帮助村民在搬迁过渡期间的生活。例如,若村民需要在外租房过渡,这部分费用可补贴租房等生活成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 **土地补偿**: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但村民享有使用权,所以在拆迁时会对被征收的宅基地给予相应补偿。 - **地上附着物补偿**:例如水井、围墙、树木等,这些在宅基地上的附属物也会有相应赔偿。 -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如果村民利用房屋进行经营活动,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会给予相应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其次,赔偿的方式: - **产权调换**:即提供给被拆迁人相同面积或相近面积的安置房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自行安置或由拆迁方安置。这种方式能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权益,使他们有稳定的住所。例如,若村民原有房屋面积为200平方米,拆迁方可能会提供面积相近的安置房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 **货币补偿**: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结构、区位等因素,以一定的单价计算出房屋的补偿金额,然后给予被拆迁人相应的货币。被拆迁人可以用这笔钱在市场上购买合适的房屋。例如,经评估某村民房屋价值为50万元,拆迁方则支付50万元给该村民。 - **结合型补偿**:部分采用产权调换,部分给予货币补偿。具体的赔偿方式和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在拆迁公告中明确告知被拆迁人。 需要注意的是,补偿的具体标准和方式,通常会受到地区、政策等因素的影响而有所不同,应按照当地的拆迁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在拆迁过程中,村民要关注拆迁公告中的补偿方案。如果对补偿不满意,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