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我参与了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现在涉及到工程款的问题。听说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但不清楚它的适用范围到底包括哪些。我想知道像我们这种普通的建筑施工项目是不是在这个范围内,还有其他哪些情况能适用这个制度,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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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价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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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设工程领域,当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时,承包人享有的就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从适用主体来看,主要涉及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承包人是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方,他们投入人力、物力进行工程建设,在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有权主张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则是指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况下,实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就为实际施工人主张优先受偿权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在适用的建设工程范围方面,一般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于已竣工的建设工程,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对于未竣工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同样享有优先受偿权,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例如,工程质量合格,并且承包人已经完成了一定的建设工作。《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不过,也有一些建设工程不适用优先受偿权制度。例如,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像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建设工程,因为这些工程涉及公共利益,不能随意进行折价或者拍卖。此外,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消费者的居住权益不受侵害。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承包人、实际施工人等相关主体在主张优先受偿权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一制度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以适应建筑市场的变化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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