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伤残鉴定的范围是怎样的?


人身伤害伤残鉴定的范围是在法律规定下,对因各种原因导致的人体损伤后,评定其伤残程度的界定。下面将详细介绍其范围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从损伤类型来看,主要包括外伤性伤残和疾病所致伤残。外伤性伤残是指由于外部暴力,如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故意伤害等原因导致的身体损伤。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因车辆碰撞造成的骨折、颅脑损伤等;工伤事故里,因工作环境中的意外导致的肢体残缺、眼部损伤等。而疾病所致伤残则是指因某些疾病的发展,最终导致身体功能出现永久性的障碍。比如,严重的心脏病导致心功能不全,影响了日常生活和劳动能力。 从鉴定涉及的身体部位和功能方面,涵盖了多个系统。在头部和神经系统方面,包括颅脑损伤后的智力障碍、癫痫、失语等;脊髓损伤导致的截瘫、肢体运动和感觉障碍等。眼部的伤残鉴定包括视力下降、视野缺损、眼球缺失等情况。耳部主要针对听力减退、耳部结构损伤导致的功能障碍等。面部伤残涉及到容貌损毁、口腔功能障碍,如咀嚼和语言功能受影响等。 对于肢体方面,四肢的骨折如果影响到关节功能、肢体长度差异过大等情况都在鉴定范围内。脊柱损伤导致的脊柱畸形、活动受限等也属于鉴定范畴。此外,胸部和腹部的损伤,如肺损伤后的呼吸功能障碍、肝脾破裂后的消化功能影响等,也会进行相应的伤残鉴定。 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该标准对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它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为伤残鉴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在实际进行人身伤害伤残鉴定时,鉴定机构会严格按照这个标准,结合被鉴定人的具体损伤情况、治疗后的恢复状况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评定伤残等级。 总之,人身伤害伤残鉴定的范围广泛且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旨在准确评定伤者的伤残程度,为后续的赔偿、救助等提供科学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