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表的正确用法是什么?
我在和别人的商业合作中,碰到了关于无权代表的情况。不太清楚在这种场景下,无权代表到底该怎么正确运用,是在什么情况下能用,又该如何去用,想了解一下相关的知识来应对现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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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表是指行为人没有获得授权却以他人名义实施代表行为。这里要和无权代理区分开,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而无权代表主要是针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代表行为而言。 在实际应用中,对于相对人来说,如果遇到无权代表的情况,首先要判断自己是否为善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不知道对方是无权代表,那么这个代表行为可能是有效的。 对于被代表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如果发现有人以自己名义进行无权代表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一方面可以追认该行为,如果追认了,那么该行为就对自己产生效力;另一方面,如果不追认,那么该行为对自己不发生效力,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行为人承担。 对于行为人而言,无权代表是有法律风险的。如果其代表行为没有得到被代表方的追认,那么行为人可能要对相对人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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