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的范围是怎样的?
我涉及一起案件,法院判决要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但我不太清楚这个追缴范围具体是怎么界定的。是只算直接获利的部分,还是包括一些间接收益呢?像因为这个违法行为产生的一些附属利益,比如额外的奖金之类的,算不算在追缴范围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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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是法律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司法机关对于犯罪分子违法获取的财物,在其已经被部分处理或者尚未完全处理的情况下,继续进行追查并收缴,以确保违法者不能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维护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秩序。 关于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违法所得的范围相当广泛。首先,直接通过违法犯罪行为所获得的财物肯定属于追缴范围。比如,在盗窃案件中,犯罪分子偷到的现金、珠宝等财物;在诈骗案件中,骗得的金钱等。 其次,基于违法所得所产生的收益也在追缴范围内。这包括违法所得的孳息,例如用违法所得存入银行所产生的利息,或者用违法所得购买股票、基金等所获得的收益。 另外,如果违法所得被用于投资、经营等活动,由此产生的利润也应当追缴。比如,犯罪分子用违法所得开办企业,企业经营所获得的利润就属于追缴的范围。 不过,在确定追缴范围时,要注意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不能将犯罪分子的合法收入和财产纳入追缴范围,只能针对与违法犯罪行为有直接关联的财物和收益进行追缴。同时,如果违法所得已经被转让给善意第三人,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能不能直接向善意第三人追缴,但可以要求犯罪分子以其他财产进行抵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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