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本使用费属于什么所得?
我是一名编剧,最近有人使用我的剧本并支付了费用。但我不太清楚这笔剧本使用费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所得类型,这关系到纳税等问题,所以想了解一下剧本使用费到底属于哪种所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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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使用费在法律上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简单来说,就是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对于剧本使用费而言,编剧将自己创作的剧本的使用权提供给他人,所获得的报酬就符合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剧本作为一种文学作品,其创作者对剧本拥有著作权,将剧本的使用权让渡出去获得的费用,就属于提供著作权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因此应归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明确剧本使用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很重要的,因为不同的所得类型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税率等方面都可能存在差异。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并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这样的规定有助于规范税收征管,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同时也明确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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