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属于综合所得?

我在工作中有取得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不太清楚这部分收入在税收方面的归类。我想知道特许权使用费是不是属于综合所得呢?如果是综合所得,那在计税方式上和其他收入是不是就有一样的规则了,希望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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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属于综合所得。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综合所得是一个税收概念,它是将多种收入类型合并在一起进行计税的一种方式。简单来说,就是把几种特定的收入加起来,然后按照统一的税率和扣除标准来计算要交多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综合所得包括以下四项:(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所以,特许权使用费明确属于综合所得的范畴。 这里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比如,你拥有一项专利,把这项专利的使用权转让给别人使用,对方给你的费用就是特许权使用费。 在计税时,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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