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示证件对文件进行搜查属于什么权?
我遇到个事儿,有几个人没出示任何证件就来我这儿对文件进行搜查,我都不知道他们是干啥的。我就想弄明白,他们这种未出示证件就搜查文件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的权力呢,这合法不合法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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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搜查是一种重要的侦查措施,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搜查人员进行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这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程序要求。 未出示证件对文件进行搜查,这并不是一种合法的权力行为。这种行为可能侵犯了公民的住宅权、隐私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如果是没有法定授权的人员进行所谓的“搜查”,那更是一种违法行为,可能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 如果遇到未出示证件就进行搜查的情况,当事人有权要求搜查人员出示证件和搜查文件。若对方无法提供合法手续,当事人可以拒绝其搜查要求,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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