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第二次离婚六个月期限的起算点是怎样的?

我之前起诉过一次离婚,法院没判离。现在我想再次起诉,听说有个六个月的期限,可我不太清楚这个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是从上次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下来那天算,还是其他时间呢?希望了解一下具体的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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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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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第二次离婚六个月期限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给双方一个冷静思考、修复感情的时间。 要理解这个起算点,首先要明确这个规定的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关于起算点,一般来说是从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是一审判决不准离婚,那需要看双方是否上诉。若双方均未在上诉期内(民事判决的上诉期是十五天)提起上诉,那么上诉期满后判决生效,六个月的期限就从上诉期满次日起算。例如,一审判决在3月1日送达双方当事人,上诉期到3月16日结束,若双方都没上诉,3月17日判决生效,六个月期限就从3月17日开始计算。 如果是二审判决不准离婚,因为二审是终审判决,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所以六个月期限从二审判决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算。 要是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了新情况、新理由,比如一方实施了严重的家庭暴力等危及另一方人身安全的情况,那么原告不受六个月期限的限制,可以随时再次起诉离婚。另外,六个月的限制只是针对原告,如果被告在这六个月内起诉离婚,不受此期限约束。总之,明确第二次离婚六个月期限的起算点,对于当事人合理安排再次起诉离婚的时间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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