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二次起诉一定要按照拿到判决书的时间来算吗?
我之前起诉过一次离婚,法院没判离,给了判决书。现在我想再次起诉离婚,不太确定第二次起诉的时间计算是不是必须得从拿到判决书那天开始算,想问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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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关于二次起诉是否一定要按照拿到判决书的时间来计算,需要结合法律规定来详细分析。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里的六个月的起算点是一个关键问题。 通常情况下,六个月的起算时间是从一审判决的送达时间开始计算。送达并不等同于拿到判决书,送达有多种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如果是直接送达,那么拿到判决书的时间就可能等同于送达时间。比如法院工作人员直接将判决书送到当事人手中,当事人签收的时间就是送达时间,从这个时间开始计算六个月。 但在实际情况中,如果采用的是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就是按照拿到判决书的时间来计算。 另外,如果存在新情况、新理由,比如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等,原告不受六个月的限制,可以随时再次起诉离婚。被告起诉离婚的,也不受六个月的时间限制。 综上所述,离婚二次起诉不是简单地按照拿到判决书的时间来算,而是要依据判决的送达时间,并且还要考虑是否有新情况、新理由以及是原告还是被告起诉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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