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过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二手房买卖过户时,买卖双方通常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买卖双方都需要准备的材料**: - **身份证明**:这是确认双方身份的重要凭证,比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有效证件,用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资格,确保交易双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过户登记申请书**:这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正式文件,需要如实填写相关信息,表明双方进行房产过户的意愿和具体情况。 - **二手房买卖合同**:该合同明确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房屋的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重要条款,是房产交易的重要依据。 **卖方还需额外准备的材料**: - **房屋产权证**:证明卖方对该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是房产归属的重要证明文件。 - **房屋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这些材料明确了房屋的具体范围和面积大小,有助于准确界定房产的实际情况,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边界纠纷等问题。 - **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如果该房产存在与他人的共有关系、租赁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交易的利害关系,卖方需要提供相关说明材料,以保障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不同婚姻状况的卖方,还需准备对应材料**: - **单身房主**:需提供单身证明(由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开具,有效期一个月且要求有照片)、单身公证以及房主私章。 - **已婚房主**:要准备结婚证原件以及房主及配偶私章各一枚。 - **离异房主**:需提供未再婚单身证明(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开具且必须公证)、离婚协议(必须公证、法院判决书或离婚证)以及房主私章。 **若房产处于出租状态,卖方还需准备**: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该房产的书面材料。 **若买方或卖方无法亲自到场办理过户手续**: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受托人需带上公证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证处“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印章)、房屋所有权证等手续前去办理。 法律依据主要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