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夫妻的财产等该怎么分配?


二婚夫妻在面临财产分配等问题时,主要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以及债务等方面的处理。 首先,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个人财产则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财产,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特定方式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财产分配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遵循平等分割的原则。也就是说,原则上夫妻双方各分得一半。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例如,如果一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一方在家庭生活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等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于个人财产,仍归一方所有,不参与分配。例如,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没有特殊约定,那么该房产就属于购买方的个人财产。 关于债务的分配,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