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怎样规定的?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公积金缴存基数是一个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 首先,要理解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概念。公积金缴存基数就是计算职工和单位应缴纳公积金数额的基础数字。简单来说,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就是每个月要交的公积金金额。 对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这里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就是缴存基数。 那么,这个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具体包含哪些收入呢?通常,它包括职工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所有工资性收入。也就是说,职工在过去一年里从单位获得的各种与工作相关的收入都要算进去,然后求出月平均值作为公积金缴存基数。 举个例子,如果一名职工上一年度的工资总收入是12万元,那么他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就是12万除以12,即1万元。假设当地规定的职工和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都是8%,那么这名职工每个月自己要缴纳的公积金就是1万乘以8%,即800元,单位也要为他缴纳800元,这样他每个月的公积金账户就会增加1600元。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可能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工资水平等因素,对公积金缴存基数设定上下限。比如,当地规定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3000元,上限为2万元。如果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3000元,那么就按照3000元作为缴存基数;如果高于2万元,就按照2万元作为缴存基数。 此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该按照规定,每年对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一般是在每年的7月份,根据职工上一年度的工资变化情况重新确定缴存基数。单位有义务准确计算和申报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如果单位违反规定,少缴、漏缴公积金,职工可以向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依据,包含多种工资性收入,同时受当地上下限规定的约束。职工应该了解自己的权益,关注单位的公积金缴存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