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混存3吨的量刑依据是什么?
我这边涉及到危废混存的情况,大概有3吨。现在特别担心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想知道法律上对于危废混存3吨是依据什么来量刑的,希望了解清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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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明确“危废混存”可能涉及的罪名是污染环境罪。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而危废混存,就是把不同种类、性质的危险废物混合存放在一起,这样做会增加环境风险和处理难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也就是说,当危废混存达到3吨的量,就符合了“严重污染环境”的标准,会被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罪,一般会面临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 不过,具体的量刑还会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比如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处罚情节,或者是否存在抗拒环保执法检查等从重处罚情节。此外,造成的环境污染后果、社会影响等也会影响最终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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