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的量刑情节都有哪些?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这里所说的“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等就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重要情节。对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一般是指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常见的情形有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包括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 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通常是指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这里的“多次”一般是指三次以上。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具体案件的各种情节,如犯罪动机、手段、造成的后果、犯罪人的认罪态度、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综合考虑后作出合理的量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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