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判刑标准是如何细分的?
我在一家企业工作,最近我们这里发生了安全事故。我听说如果相关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会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我想知道这个罪的判刑标准到底是怎么细分的,要是真有人这么做了,会受到怎样不同程度的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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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简单来说,就是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那些有报告责任的人,却故意不报或者给出虚假的事故情况,导致事故抢救被耽误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并且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要是情节特别严重的,那就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关键在于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比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里,负有报告职责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出现下面这些情况就认定为“情节严重”: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还有实施一些行为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像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指使和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伪造和破坏事故现场,转移与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转移、藏匿受伤人员,毁灭及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以及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及其其他证据等;另外有其他严重情节也算。至于“情节特别严重”目前没有非常具体统一细化标准,但肯定是比“情节严重”在危害后果等方面更严重的情况 。 相关概念: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情节严重:在本罪中有特定认定情形,如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实施特定阻碍抢救行为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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