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的刑事责任该如何追究?

我所在的单位近期发生了安全事故,相关负责人员似乎存在不报、谎报的情况,我想知道这种行为在达到既遂状态时,具体会面临怎样的刑事责任,不同情节的判定标准又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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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的刑事责任追究,需要根据具体情节的严重程度来确定,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要明确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定义。它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关于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 **情节严重的情况**: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例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 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 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 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 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 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如果不报、谎报安全事故,贻误事故抢救的行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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