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介绍卖淫罪既遂的量刑标准具体是如何细分的?

我最近了解到介绍卖淫罪相关内容,想知道对于介绍卖淫罪既遂的不同情形,在量刑上具体有哪些细分标准。比如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对应的量刑又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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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既遂的量刑标准细分情况如下: 首先,要明确介绍卖淫罪的概念。介绍卖淫罪是指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促成卖淫嫖娼行为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从基本量刑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只要实施了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就会在这个量刑幅度内受到处罚。例如,张三为李四和王五牵线搭桥,促成了一次卖淫嫖娼交易,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而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形,量刑则会加重。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根据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常见的情形包括介绍十人以上卖淫或者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等。例如,赵六长期从事介绍卖淫活动,累计介绍了十一人进行卖淫,这种情况下就属于情节严重,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如果是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因为幼女在身心发育上尚未成熟,更容易受到侵害,所以对这种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比如,孙某引诱一名十三周岁的幼女从事卖淫活动,孙某就会被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这些规定明确了介绍卖淫行为达到何种程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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