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夫妻离婚孩子怎么判?
我是山东的,现在打算和另一半离婚,有个孩子,不知道法院会把孩子判给谁。我们俩收入都还可以,孩子平时跟爷爷奶奶相处时间也挺长,我就想知道在山东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按照什么标准来判孩子的抚养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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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东,夫妻离婚时孩子抚养权的判决,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来进行。 首先,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这个阶段的孩子对母亲的依赖程度较高,由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是,如果母亲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等,法院也可能会将孩子判给父亲抚养。 其次,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这里的“具体情况”会综合考虑很多因素,比如双方的经济状况、居住条件、教育背景、生活习惯、与孩子的感情基础等。如果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最后,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因为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他们能够表达自己更愿意和哪一方生活。法院在判决时会充分考虑孩子的想法,以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总之,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时,始终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为出发点,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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