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仲裁时效期究竟该怎么算?


在山东省,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仲裁时效期的计算涉及到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情况分析,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需要明确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一般为一年。这一年的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例如,公司明确表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或者承诺支付的期限到了却没有支付,从这些情况发生之日起,就开始计算仲裁时效。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其次,存在一些会导致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况。当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比如职工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合理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例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又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像公司承诺会支付工资等,此时仲裁时效会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同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另外,还有可能出现仲裁时效中止的情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比如职工因突发重大疾病无法在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最后,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特殊情况。如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当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这是因为停工留薪期待遇同时具备工伤保险待遇与工资双重性质,所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这种类似劳动报酬性质的争议,给予劳动者更充分的维权时间。 总之,在计算山东省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仲裁时效期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具体情况,准确判断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等情况,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