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我在上海工作,和公司签的劳动合同快到期了,公司好像不想续签。我想了解下在上海这种情况公司给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能补多少钱,是按什么来算的,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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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时,补偿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而该法第四十六条又明确指出,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是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降低了原来的劳动条件(如工资待遇、工作环境等)导致劳动者不愿意续签,那么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对于经济补偿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有详细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在上海,这个补偿标准同样适用。举例来说,如果您在上海一家公司工作了3年零8个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那么公司应支付给您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要是您工作了1年零2个月,公司不续签,您能得到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另外,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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