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上海市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和赔偿标准是什么?

前段时间在上海发生了交通事故,我受伤了。现在想了解一下这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依据什么标准来判断的,不同伤残等级赔偿标准又有哪些呢?想清楚知道各项赔偿是怎么计算的,好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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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市,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和赔偿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 首先说伤残鉴定标准,现阶段采用的是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伤残鉴定标准。这个标准会从多个方面,比如肢体功能、感觉功能、精神障碍等,通过专业的医学检查和评估来确定伤残程度。 再来说赔偿标准。如果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需要赔偿多项费用。像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要是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得承担举证责任。而且医疗费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不过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等后续治疗费,若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要是不能确定,就等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误工费则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依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要是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能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数。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残疾不能恢复的,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还有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各项赔偿也有具体规定。 相关概念: 伤残鉴定:就是通过专业的医学检查和评估等方式,确定因事故等导致的身体伤残程度。 定残日:是指确定伤残等级的日期,在计算一些赔偿项目时会以此为时间节点。 护理依赖程度:指因残疾需要他人护理的程度,会影响护理费用等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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