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位权诉讼应以谁的名义提起诉讼?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发现公司管理层存在一些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公司又不采取行动维权。我听说可以通过股东代位权诉讼来解决,可我不清楚这种诉讼到底是以我的名义,还是以公司的名义来提起,希望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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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位权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行使权利时,符合条件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股东代位权诉讼是以股东自己的名义提起。这是因为在公司利益受损且公司内部救济机制无法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赋予股东以自己名义起诉的权利,能够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股东虽然是以自己名义起诉,但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公司,诉讼结果的利益归属于公司。例如,当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如果公司不追究其责任,股东就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股东代位权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公司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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