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反对合并决议该如何进行救济,有什么司法解释?
我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做出合并决议时,我持反对意见。但公司还是推进了合并事宜,我想知道我这种反对合并决议的股东有什么救济途径,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怎样规定的,希望了解清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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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运营中,当公司作出合并决议而部分股东持反对意见时,股东是有相应救济途径的。这其中涉及到股东的回购请求权等重要法律概念。 股东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会作出对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决议时,对该决议表明异议的股东,享有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买其所持股份,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对于股东反对公司合并决议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相关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对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和细化。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平衡公司决策与少数股东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当股东反对公司合并决议时,可以先尝试与公司协商,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如果在规定的六十日内无法达成协议,股东还可以在九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既保障了公司正常的决策和运营,也让反对合并决议的股东有途径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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