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会有怎样的纠纷?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该转让股权的权利。在涉及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中,常见的纠纷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通知义务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转让股东可能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通知义务,比如未将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同等条件告知其他股东,这就可能导致其他股东无法在知晓真实情况下行使优先购买权。这种情况下,其他股东可以主张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其次是同等条件纠纷。“同等条件”是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核心。如何确定同等条件在实践中存在争议。一般来说,同等条件主要包括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如果转让股东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抬高转让价格或者设置不合理的付款条件,迫使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之后再以较低价格或者更优惠的条件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这种行为就损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受损害的股东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再者是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纠纷。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但一般认为其他股东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如果其他股东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转让事项后,长时间未作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思表示,可能会被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不过,对于合理期限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最后是强制执行中的优先购买权纠纷。当法院强制执行股东的股权时,也需要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通知不及时或者其他股东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 当出现涉及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时,股东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协商是最直接的方式,股东之间可以就纠纷事项进行沟通,寻求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调解可以由第三方介入,帮助双方达成和解。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也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纠纷。而诉讼则是在其他方式无法解决纠纷时的最终途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纠纷进行裁决。总之,股东在面对此类纠纷时,应当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