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深圳离婚时彩礼怎么判?

我在深圳,现在打算和对象离婚,但在彩礼方面有分歧。我不太清楚在深圳,离婚的时候彩礼到底会怎么判,是全部返还、部分返还还是不用返还呢?希望了解一下具体的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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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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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离婚时彩礼的判决,其实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都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来处理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彩礼的概念。彩礼通常是指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聘金、聘礼等财物。它带有一定的习俗性质,但在法律上也有相应的规定来调整其在离婚时的归属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具体到深圳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存在上述第一种情况,也就是双方压根没办理结婚登记,那么彩礼一般是要返还的。比如,两人只是办了订婚仪式,给了彩礼,但后来没去领结婚证就分手了,这种情况下,给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通常会得到法院支持。 对于第二种情况,双方虽然登记结婚了,但实际上并没有一起生活,这种情况可能比较复杂,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比如,双方结婚后因为工作等原因一直分居两地,没有共同的家庭生活支出等。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给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法院也可能会支持。 第三种情况,如果因为婚前给彩礼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例如,给付彩礼后导致家庭负债累累,难以维持正常生活。在离婚时,给付方主张返还彩礼,法院同样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返还。 然而,如果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一般情况下,离婚时彩礼是不用返还的。比如,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共同生活了较长时间,并且彩礼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在离婚时,法院通常不会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总之,深圳离婚时彩礼的判决要综合各种因素,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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