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租赁合同一方变更是否需要经过另一方同意?


在探讨店铺租赁合同一方变更是否需经另一方同意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合同变更的含义。合同变更指的是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的协议。 从法律原理上来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有相对性和约束性。当一方想要变更店铺租赁合同内容时,其实质是要改变双方之前达成的约定,这就需要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因为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改变合同条款而对另一方产生不利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一法律条文明确了合同变更的基本规则,即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也就是说,在店铺租赁合同中,如果一方希望变更合同的某个条款,比如租赁期限、租金金额、店铺用途等,都应当与另一方进行协商。只有在双方就变更的内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或其他法定形式确定下来后,变更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变更合同,这种变更行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另一方有权按照原合同的约定要求对方继续履行义务。而且,擅自变更合同的一方可能会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例如,出租方未经承租方同意擅自提高租金,承租方有权拒绝支付提高部分的租金,并可以要求出租方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出租方的擅自变更行为给承租方造成了损失,承租方还可以要求出租方赔偿损失。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合同中预先约定了一方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单方面变更合同的条款,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在符合约定条件时,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变更。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并且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店铺租赁合同一方变更需要经过另一方同意。双方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变更合同,以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