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招投标法,有三个以上资质是否应当允许联合体投标?
我参与一个招投标项目,我们几家公司都有相关资质,加起来有三个以上了。但招标方不太想让我们组成联合体投标,我就想了解下,依据招投标法,有三个以上资质的话是不是应该允许组成联合体投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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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投标活动中,对于有三个以上资质是否应当允许联合体投标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来分析。 首先,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这表明法律是认可联合体投标这种形式的。 从资质方面来看,如果参与联合体的各方都具备三个以上不同方面的资质,且这些资质符合招标项目对于资质的要求,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是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只要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实质性要求,包括资质条件、技术能力、财务状况等,招标人就应当允许其参与投标。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招标人可能会在招标文件中对联合体投标作出一些限制或规定。但这些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招标人不合理地拒绝有三个以上资质的联合体投标,比如没有正当理由、违反招标文件预先设定的条件等,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违法。投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招标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所以,一般情况下,当联合体各方具备三个以上符合要求的资质,且满足招标文件其他实质性条件时,招标人应当允许其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但要确保严格按照法律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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