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未成年人监护关系是否应终止?
我是一个未成年人的亲戚,这个孩子的监护人经常虐待他,我很心疼孩子,想知道这种情况下,监护人的监护关系是不是应该终止啊,我希望能让孩子脱离这个环境,给他一个好的成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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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虐待未成年人的情况下,监护关系通常是应该终止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监护的概念。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监护人有责任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等。而虐待未成年人的行为明显违背了监护人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虐待未成年人属于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符合该条法律规定中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 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这些个人或组织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虐待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当监护关系终止后,并不意味着就免除了虐待未成年人的原监护人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也就是说,原监护人仍需要承担支付相关费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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