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监护人资格适用什么程序?


撤销监护人资格适用特别程序。下面为您详细解释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特别程序。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它与普通程序不同,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在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中,法院主要是对监护人是否存在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事实进行审查和确认,所以适用特别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这里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关于具体的程序,第一步是申请。符合条件的个人或组织向被监护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事项、事实和理由等内容。第二步是立案。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就会立案受理。第三步是审理。法院会通过审理查明事实,听取各方意见,判断监护人是否存在应当被撤销资格的情形。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保障被监护人、申请人等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四步是判决。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确实存在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情形,就会作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判决,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需要注意的是,一旦监护人资格被撤销,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