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加处罚款在行政救济期间是否应该计算?

我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缴纳罚款,若逾期会加处罚款。我打算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救济自己的权益,可我担心在这个行政救济期间,加处罚款还是会一直计算。所以想问问,加处罚款在行政救济期间应不应该计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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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处罚款
  • #行政救济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加处罚款在行政救济期间是否应计算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加处罚款的概念。加处罚款是行政机关对逾期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的当事人采取的一种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目的是督促当事人尽快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然而,对于行政救济期间加处罚款是否计算,法律并没有直接给出明确的统一规定。 从法理和实践的角度来看,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行政救济期间,是否计算加处罚款需要分情况讨论。一方面,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这意味着如果没有法定的停止执行情形,罚款决定依然有效,当事人仍然负有缴纳罚款的义务。若当事人逾期未缴纳,从理论上说,行政机关有权按照规定加处罚款。例如,在没有行政机关决定停止执行、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等特殊情况时,加处罚款的计算可能不会停止。 另一方面,当进入行政救济程序后,意味着当事人对原行政处罚决定存在异议,并且通过合法的途径寻求解决。如果最终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法院判决撤销或者变更了原行政处罚决定,那么在行政救济期间已经计算的加处罚款可能就失去了合法性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不应计算的加处罚款。例如,经过行政复议,认定原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撤销,那么在此期间计算的加处罚款就应当退还当事人。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当事人在行政救济期间最好主动与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进行沟通,了解加处罚款的计算情况。如果对加处罚款的计算有异议,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由复议机关或者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裁决。总之,加处罚款在行政救济期间是否计算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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