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是否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


公务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在法律层面,公务员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公务员公正履行职责,防止利益冲突等情况出现。 从概念上来说,公务员回避是指通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比如在一些涉及人事任免、项目审批等工作中,如果存在亲属关系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就需要进行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同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利害关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形的,应当回避。 从实际意义来看,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是公务员的法定义务。如果公务员发现自己存在应回避的情形却不主动报告,可能会导致工作结果的不公正,损害公共利益和政府的公信力。一旦被发现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而对于在职期间不履行回避义务的,也会面临相应的纪律处分等后果。所以,公务员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不仅是对法律的遵守,也是对自身职业形象和工作公正性的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