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是否应先就债务人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我是一个债权人,债务人既提供了物的担保,又有保证人。现在债务人到期没还钱,我不知道是该先找保证人要钱,还是先处理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来实现债权,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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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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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债权人是否应先就债务人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明确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和相关规定。首先,物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特定财产为债权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比如债务人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债权人,这就是一种常见的物的担保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顺序。当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如果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那么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这是因为债务人是债务的最终承担者,其提供的物的担保是其履行债务的一种直接保障。从公平和效率的角度考虑,先就债务人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可以避免保证人在债务人有能力以自己的财产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过早承担保证责任,也有利于及时有效地实现债权。 例如,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甲以自己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同时丙为该借款提供保证。借款到期后,甲未能还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乙丙之间没有对实现债权的顺序作出约定,那么乙应当先就甲抵押的房产实现债权。如果该房产拍卖所得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对于不足部分,乙才可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这样的规定既体现了法律对担保责任的合理分配,也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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