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该取消未成年人免于死刑?
我在网上看到有人讨论取消未成年人免于死刑这个话题。有些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极其恶劣,感觉不判死刑难以平民愤;但又觉得未成年人可能还不懂事。我很纠结,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是否应该取消这个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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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未成年人免于死刑是一项明确且合理的法律规定,这一规定有着坚实的法律依据和多方面的考量。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里所说的“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从法理角度来看,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尚未完全成熟,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相对较弱,其辨别是非和自我约束的能力还在发展过程中。他们的犯罪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家庭环境、社会不良因素等。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具有更大的可塑性和改造空间,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更符合刑罚的教育和改造目的。 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对未成年人判处死刑有悖于基本的人道精神。法律的目的不仅是惩罚犯罪,更重要的是预防犯罪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对未成年人采取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措施,能够更好地帮助他们回归社会,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此外,国际社会普遍倡导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许多国家都遵循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原则。我国的这一规定与国际潮流相契合,也体现了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的积极态度。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不应该取消未成年人免于死刑的规定。这一规定是基于法律、法理、人道主义等多方面的综合考虑,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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