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应当算看守所关押的时间吗?
我家人之前因为一些事被关押在看守所,后来被判刑了,现在又符合假释条件可能会被假释,我就想知道这个假释的时间能不能算上之前在看守所关押的时间,这对整体服刑时长的计算很重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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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不算看守所关押的时间,不过在判决前被羁押在看守所的时间是可以折抵刑期的。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假释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具体来说,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严重疾病或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在假释期间,罪犯是回归到社会环境中接受监督与考验,不再被强制拘留在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狱设施之中。 其次,关于看守所关押时间的折抵问题。根据《刑法》规定,不管是被判处拘役还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判决前被羁押的时间(包括在看守所的时间)都可以折抵刑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例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前在看守所羁押了1年,那么实际执行刑期就按照4年计算。 最后,关于假释的适用条件,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但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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