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移送诉前保全是否需要解除?


在探讨管辖移送诉前保全是否需要解除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白什么是诉前保全和管辖移送。诉前保全,简单来说,就是在提起诉讼之前,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导致将来判决难以执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而管辖移送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管辖移送时,诉前保全一般不需要解除。因为法律规定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要将保全手续移送给受理案件的法院,并且原诉前保全的裁定会被视为受移送法院作出的裁定。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在管辖移送过程中出现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等情况,导致保全目的无法实现。 受移送的法院会继续对保全措施进行处理。在整个过程中,申请人无需担心保全措施会因为管辖移送而失效。不过,申请人要注意,虽然保全措施继续有效,但后续的一些程序可能会按照受移送法院的要求进行调整。比如,可能需要向受移送法院提交一些相关材料,配合法院完成保全手续的衔接工作。 如果在管辖移送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被申请人提供了可靠的担保,使得保全措施的必要性降低,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此时,不管是否进行了管辖移送,保全措施都可能会被解除。 综上所述,通常情况下管辖移送时诉前保全不需要解除,相关保全手续会随着案件一起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但如果出现法定的解除保全情形,保全措施则会被解除。申请人要及时关注案件的进展,按照法院的要求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