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怎样的?
我听说了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但不太清楚具体是什么情况。我想知道这种犯罪行为包括哪些,法律上是怎么认定和处罚的,有没有一些具体案例能让我更好理解,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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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简单来说,“不特定”就是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造成的危险或者侵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比如,在人员密集的商场故意纵火,纵火者并不能确定会有多少人受到伤害,会造成多大的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中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里的“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危险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常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驾车撞人、私设电网等。例如,有人为了防止自己果园的果子被偷,在果园周围私自拉上电网,导致他人触电受伤或死亡,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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