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是过失吗?

我不太清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想知道它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规定。这个罪在主观上能不能是因为过失导致的呢?我很想弄明白这一点,希望有人能给我解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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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当由故意构成时,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例如,某人故意在人员密集的商场纵火,其主观上就是希望通过纵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这就是典型的故意犯罪。 而当由过失构成时,即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过失指的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比如,某工厂的工人在操作机器时,因为疏忽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导致机器发生爆炸,危害了公共安全,该工人的行为就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所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是存在过失这种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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