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的装修费是否应该给租房人?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关于房屋拆迁时装修费是否应给予租房人,这是一个涉及到多方权益和法律规定的问题。下面我们从不同情况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了解两个重要概念。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就是一种添附行为。附和是添附的一种常见形式,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虽能辨认原物,但已不可分离或分离后会大大降低新物的价值。承租人装修房屋后,装修材料与房屋结合,一般就构成附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而对于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如果是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是房东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比如房东提前收回房屋等情况,租房人可以要求房东赔偿装修在剩余租赁期内的残值。 要是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比如租房人提前退租等违约行为,正常情况下房东不用赔偿装修残值,但如果房东愿意利用这些装修,就需要给租房人一定补偿。 若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房屋拆迁就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这种情况下,双方应按照公平原则分担装修残值损失。 另外,关于拆迁补偿,如果拆迁方将装修费补偿给了房东,而根据前面的情况租房人有权获得部分或全部装修补偿,那么租房人可以要求房东将相应的装修费支付给自己。如果房东拒绝,租房人可以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房屋拆迁装修费是否给租房人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