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是否应以纳税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来进行相关税务处理?

我是一家企业的负责人,在处理应税固体废物相关税务时,不太确定到底是以什么量来计算税务。我想知道是不是应该按照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来处理,不太清楚这里面的规定,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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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体废物税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对于应税固体废物的税务处理确实在一定情况下是以纳税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为依据的。这里所说的应税固体废物,通俗来讲,就是企业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等相关税费的固体废弃物,比如一些工业废渣、尾矿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而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要先看产生量,然后再扣除合理的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的部分,得出实际排放量来计税。 不过,如果纳税人有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等情况,那就直接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排放量来计算应纳税额。这是因为非法倾倒等行为没有经过合理的处置和利用,不能从产生量中扣除相关部分。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促使企业合理处理固体废物,减少环境污染,同时也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所以,在大部分合规情况下,不是单纯以产生量计税,而是要结合实际处置等情况,但在违法情形下会以产生量来确定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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