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授权许可协议是否需要到工商局备案?
我有一个商标,现在打算授权给别人使用,双方签了商标授权许可协议。我不太清楚这个协议需不需要拿到工商局去备案,不备案会不会有什么问题,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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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授权许可协议,简单来说,就是商标的所有者允许其他人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商标所签订的协议。那么,这样的协议是否需要到工商局备案呢?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是报商标局备案,而不是工商局,不过现在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整合了原来工商、质监等部门的职能,在实际业务办理中可以咨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从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商标授权许可协议的备案并不是强制性的。即使不备案,协议本身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依然是有效的,双方都要按照协议的约定来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备案还是有重要意义的。“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如何理解呢?举个例子,如果商标权人将商标许可给甲使用,但未进行备案,之后又将该商标许可给不知情的乙使用并进行了备案。在这种情况下,乙作为善意第三人,其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如果甲和乙之间就商标使用发生了冲突,由于甲的许可协议未备案,甲可能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优先于乙,从而可能遭受损失。 所以,虽然商标授权许可协议不备案不影响协议本身的效力,但为了更好地保护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建议在签订商标授权许可协议后及时到商标局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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