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合约没留合同,算事实劳动关系吗?


在探讨签了合约没留合同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也接受了劳动者的劳动并支付报酬,双方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雇佣关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判断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关键在于双方是否满足上述法定情形,而不是仅仅依据是否持有书面合同。 回到签了合约没留合同的情况。即使劳动者没有留存合同,但只要能够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上述规定中的情形,就可以认定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例如,劳动者可以通过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证据来证明。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仲裁过程中,劳动者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也是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性规定。 签了合约没留合同并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只要劳动者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情形,就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