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权的失效,意味着债权人不再享有对质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以下为您详细介绍质押权失效的情形。 首先,主债权消灭时,质押权随之失效。主债权是质押权存在的基础,主债权消灭主要包括清偿、抵销、提存、免除等情况。例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那么作为从权利的质押权自然也就消灭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质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因此主债权消灭时质押权失效。 其次,质押权人放弃质押权,质押权也会失效。质押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如果其明确表示放弃质押权,那么质押权即消灭。比如,债权人书面声明放弃对质押物的质押权,这种情况下质押权就不再存在。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五条规定,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再者,质押物灭失且无代位物时,质押权失效。质押物是质押权的客体,如果质押物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灭失,并且没有获得相应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代位物,那么质押权因失去客体而消灭。《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若没有这些代位物,质押权就会失效。 最后,质押权实现后,质押权失效。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押权的情形,质权人通过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等方式实现了债权,质押权的目的已经达到,质押权也就消灭了。《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