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能够引发合同之债的情形有哪些?

我和别人有一些商业往来,签了不少合同。我想知道在哪些情况下会因为合同产生债的关系呢?比如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出现什么状况会有这样的结果,我好提前了解避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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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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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债是指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能够引发合同之债的情形。 首先是合同的订立。当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一旦合同成立,双方就基于合同产生了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就是合同之债。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乙有支付货款的义务,这就形成了合同之债。 其次是合同的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就会引发违约之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比如,在上述买卖合同中,如果甲没有按时交付货物,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这就产生了因违约而引发的合同之债。 再者是合同的变更。当合同的内容发生变更时,也会导致合同之债的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例如,甲和乙协商将货物的交付时间推迟,那么双方基于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产生了新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之债也相应发生了改变。 另外,合同的转让也会引发合同之债的转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债权转让时,新的债权人就与债务人形成了新的合同之债。 最后,合同的解除也可能引发合同之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由于一方的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这也形成了合同之债。总之,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变更、转让以及解除等各个环节,都可能引发合同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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