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有哪六大陷阱需要谨慎?


在劳动关系中,试用期是一个较为特殊的阶段,它既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时期,也是劳动者了解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的过程。然而,一些用人单位会设置一些陷阱,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下面为您介绍试用期常见的六大陷阱。 第一个陷阱是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在试用期内无需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等试用合格后再签。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即使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也有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个陷阱是试用期工资低于法定标准。有些用人单位会压低试用期工资,让劳动者的劳动付出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个陷阱是试用期随意延长。部分用人单位会以各种理由延长试用期,使劳动者长时间处于低薪、不稳定的工作状态。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四个陷阱是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常以试用期为由,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实际上,《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所以,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第五个陷阱是试用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往往在试用期结束时,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却不提供合理的证明。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并且要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 第六个陷阱是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有些用人单位会在试用期内要求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离职需承担违约金。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了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者在试用期要了解自己的权益,遇到上述陷阱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