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工资薪金支出是计提的吗?
我在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工资薪金支出这块不太明白。不知道这里的工资薪金支出到底是按计提的算,还是按实际发放的算呢?我怕自己处理不好,影响汇算清缴结果,想了解下准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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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工资薪金支出的处理是一个较为关键的问题。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它是否按计提来确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基本概念。工资薪金支出,通俗来讲,就是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像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包含在内。而计提,是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预先计入某些已经发生但尚未实际支付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这意味着,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工资薪金支出并不是单纯看计提情况。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前(通常是次年5月31日前),已经将计提的工资薪金实际发放给员工了,那么这部分计提且发放的工资薪金就可以在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要是企业只是计提了工资薪金,却没有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发放,那么这部分未发放的计提工资薪金就不能在该年度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例如,A企业在2024年12月计提了10万元员工工资,但在2025年5月31日前只发放了8万元,那么在2024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只能扣除实际发放的8万元,另外2万元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要是在2025年5月31日前这10万元都发放了,就可以全额在2024年度扣除。所以,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关键在于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实际发放,而不是单纯依据计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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