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时工资总额如何取数?


在汇算清缴时,工资总额的取数是一个关键问题,它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下面我们来详细讲解如何取数。 首先,我们要明确工资总额的概念。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关于取数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也就是说,在汇算清缴时,工资总额取数应以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为准。 具体取数方法如下: 第一步,企业需要统计“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的借方发生额。这个借方发生额反映的是企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金额。 第二步,检查发放的工资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主要考虑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等因素。只有符合合理性原则的工资薪金支出,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三步,剔除不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项目。如上述提到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这些项目虽然也与职工相关,但并不属于工资总额的范畴,在取数时应予以剔除。 此外,如果企业存在跨年度发放工资的情况,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只要在汇算清缴前实际发放上一年度计提的工资,就可以在计提年度扣除。例如,企业在2024年12月计提了员工工资,但在2025年1月实际发放,那么这笔工资可以在2024年度的汇算清缴中扣除。 总之,汇算清缴时工资总额取数要以实际发放且符合合理性原则的工资薪金为依据,同时注意剔除不属于工资总额的项目,以确保取数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