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计提的工资汇算清缴后该如何调整?


首先,我们要明白几个基本概念。工资计提是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预先计入某些已经发生但未实际支付的工资费用。而汇算清缴则是企业在年度终了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当企业多计提了工资,在汇算清缴后进行调整时,主要涉及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两个方面。 从会计处理来看,如果多计提的工资是在当年发现的,企业可以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冲回多计提的部分。例如,原本计提工资的分录是借记“管理费用 - 工资”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 - 工资”,那么冲回时就借记“应付职工薪酬 - 工资”,贷记“管理费用 - 工资”等科目。 如果多计提的工资是跨年度发现的,由于涉及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会计处理相对复杂一些。企业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先借记“应付职工薪酬 - 工资”,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然后调整所得税,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应交税费 - 应交所得税”;最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 未分配利润”,如果“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贷方余额,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利润分配 - 未分配利润”,如果是借方余额则做相反分录。 在税务处理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多计提的工资如果没有实际发放,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所以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对多计提的部分进行纳税调增。如果后续实际发放了多计提的工资,在发放年度可以进行纳税调减。





